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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环保垂直改革上收市县两级环保督察职能【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2:25:57 阅读: 来源:磨刀石厂家

红网时刻5月7日讯(记者 李璐)今日,记者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湖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近日印发,这意味着湖南环保系统“垂直改革”正式开启。

垂直管理是什么?简要来说,即地方本级业务职能部门管理由更高层级部门管理,不受本级政府管理。

根据方案,调整后,省级和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上收,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整合组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

环保“垂直改革”意义何在?

此前,环保部门是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的“事权”,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人、财、物”。在此背景下,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干预环保监测监察执法,使环保责任难以落实,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

“此次环保‘垂改’,既有利于解决上级环保部门难以监督地方政府、地方环保机构力量薄弱等一系列问题,又有利于压实地方政府环保责任,有利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发现长效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工作人员分析。

记者留意到,《方案》还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严明工作纪律等保障措施。

“这些保障措施一旦施行,将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该工作人员表示。

可以说,正式出台的《方案》适应了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要求,有利于构建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也为推动湖南生态环境改善提供重要的机制保障。

环保“垂改”,湖南怎么做?

《方案》明确提出湖南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管的五大主要任务: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记者整理了《方案》中的七大关键点:

1.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方案》明确,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方案》要求,各级要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将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的重要内容。

2.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

市州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州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

比如,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市州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州党委意见后,提交市州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州人大任免;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州党委意见后,由生态环境厅党组审批任免。

比如,组建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市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州生态环境局任免,其中局长任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各类产业园区、管理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根据实际确定。

3.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上收

《方案》要求,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职能上收,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

同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建设,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和重点督察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

4.调整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制

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现有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生态环境分局一并上收到市级。

市州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对县市区生态环境监测力量进行整合,组建跨区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5.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

按照中央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改革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规范设置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

市州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对市州辖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进行整合,组建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执法机构。

6.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机构和队伍建设

解决体制改革涉及的生态环境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履职需要。

《方案》明确,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生态环境局 (分局),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7.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和监管合力。

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积极推动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问题。

健全生态环境部门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动执法、应急响应机制,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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