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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工不同酬临时工的尴尬与不平dd-【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0 03:20:10 阅读: 来源:磨刀石厂家

同工不同酬 “临时工”的尴尬与不平

在就业市场上,用工体制分为了: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员工。在我们印象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正式员工,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工,但实际上,不同的用工体制几乎遍及了政府部门到企业单位的所有部门,许多政府部门仍有岗位需要临时工,比如协助警察维持治安的辅警,帮助交警管理交通的交通协管员。政府部门的临时工们不仅承担着繁重的事务性工作,而且当出现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的低级错误时,他们恰好会是主要责任人。

同一家菜市场内,品相相同的西红柿不会出现两个价钱,如果哪个小贩心存侥幸,卖价较同行高,火眼金睛的大爷大妈们马上就能发现。小贩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价格降至与同行持平,且得奋力叫卖;二是高价死扛,西红柿烂在筐里。

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理应与西红柿遵循着同样的市场规律,同等素质的劳动者从事同样的工种且付出同样的劳动,其获得的劳动报酬理应相同,是谓同工同酬。但在中国当下的现实生活当中,同工同酬是有关各方戮力同心希望实现的理想状态,因为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比皆是。

临时工的愿望当然是成为正式工,活儿能轻一些,工资会高一些,就是端午节发的粽子,也有希望把之前的红枣馅换成蛋黄馅。但有一类临时工长期看不到转正的希望,他们叫劳务派遣工,对于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来说,他们是正式工,对于工作单位来说,他们永远是临时工。

当前,劳务派遣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是指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用工单位支付工资,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工之间,用工关系发生在派遣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度推进,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它们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趋利避害,自发地决定用工、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这是劳务派遣产生、发展的根本前提。

劳务派遣是一种正常的用工形式,但法律法规对其内容有着严格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且,劳务派遣最为重要的原则是必须坚持同工同酬。实际执行当中,这些规定和原则却可轻易突破,以致劳务派遣市场乱象丛生,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损害派遣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中国上市公司舆情中心了解到,本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其中的核心话题便是规范劳务派遣,保证同工同酬。

立法者及时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其良苦用心值得称道,相信经过修改之后的《劳动合同法》将会更加有利于保护众多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但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劳务派遣在最近三年发展较快,这段时间恰好与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重合,这不能不让人联想到,二者是否有些联系。

三年之前,《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曾经引来不少质疑。《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关系管理方面对企业提出了一些严格要求,但质疑者却认为这些规定可能无法起到保护劳动者的效果,反而会鼓励用人单位钻空子,最终损害劳动者权益。

当然,保护劳工权益从来都不是完全靠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严刑峻法是政府应有之责,只是在角度和力道方面还有待优化。企业少拿一些,员工可能会多拿一些,如果政府少拿一些,企业和员工可能都可以多拿一些。目前广泛存在的不合理用工现象,其背后或许体现着政府与居民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地位问题,治本之策还需当权者深思。(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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